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务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25〕13号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推动商务楼宇高质量发展,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品质,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商务楼宇更新提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推进商务楼宇功能拓展和融合发展。支持存量商务楼宇分区分类兼容符合地区发展导向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业态。在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区域,强化核心功能,鼓励商务楼宇兼容科技创新、商业酒店、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功能;根据周边产业岗位需求,适当增加服务公寓和人才公寓、医疗服务等功能。在地区中心区域,培育商务楼宇地区特色,强化职住平衡,允许商务楼宇兼容商业酒店、研发创新、文化体育、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等功能。在社区中心区域,强化社区活力和开放众创功能,打造共享空间和创新街区;引入初创众创企业,补充商业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养老托育、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等功能。(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商务楼宇功能提升和规范引领。存量商务楼宇改造升级应以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为底线,落实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用好“三师”联创机制。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宜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充电设施在具备电力接入条件前,可暂不实施改造。因提供广场、附属空间开放共享等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调整绿地率等指标的,可通过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予以优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四)加强规划土地要素保障。在相邻街坊间增加的规划允许的空中连廊、增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规定的建(构)筑物、因采用高于现行标准的绿色建筑技术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而增加的外墙面积,可按照规定不计入容积率。对商务楼宇提供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要素的,可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增加相应的经营性建筑面积。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投入成本贡献等因素。经区政府决策,土地出让金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缴清期限内采取分期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
(五)提升审批效能。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除外)且不涉及用途转换的商务楼宇简易装修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所辖区域属地备案和开工信息报送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提升服务水平和商务楼宇活力。提升商务楼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专业、灵活、个性化延伸服务。塑造以人为本的商务楼宇文化生态,增强商务楼宇社群功能和入驻企业粘性。(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委、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三)严控分割销售。从严管控商务楼宇分割销售行为,禁止以虚拟划线或非实体墙等形式分层、分区分割转让,确保产权边界清晰。对于已分割销售和分割租赁的,应完善全周期合同管理,加强统一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二)加强产业类楼宇管理。对现状工业用地违法违规违约用作商务用途的,结合违法用地处置、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等依法依规处理,加大退出力度,恢复产业用地的生产功能;加强产业用地空间准入、建设标准、自持自用和保持产业业态等方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符合工业用地应用“三不变”等过渡政策的楼宇,鼓励整体更新提质;企业后续利用诉求经评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结合土地收储引导非生产业态及时退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支持企业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实施更新;合理控制租金水平,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灵活、低成本空间。对依法合规用作商务用途但低效使用的,有序推进楼宇按照规划实施更新转型,可按需调整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探索产业配套类居住产品。在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探索建设产业配套类居住产品,定向供应给周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员工使用。(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三)完善商务楼宇配套服务功能。鼓励对存量商务楼宇围绕数字智能和低碳生态实施更新改造,完善就餐、停车、党建服务等配套设施。结合入驻企业需求,利用商务楼宇地下空间、大堂等公共区域,以嵌入方式配套餐饮、运动休闲、共享经济等小型服务设施。对在不动产权证书未单独记载的商务楼宇大堂等空间引入咖啡茶饮、超市零售等业态的,办理营业执照时可提交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或测绘报告作为产权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体育局)
(二)改善区域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强化轨道交通服务,增强路网通达能力。打通慢行网络断点,探索推进跨高快速路、铁路、水系和其他阻断型构筑物的慢行联系,构建全天候立体慢行系统。搭建多元消费场景,实现各类公共服务水平升级。鼓励商务楼宇底层和附属空间开放,支持商业外摆、开放空间休闲活动和都市夜经济。(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各区政府)
(二)按需启动项目。依托商务更新单元,结合企业发展和商务楼宇更新的实际需求,系统研究区域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重点项目,做好整体谋划、功能策划、空间规划和实施计划。按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启动更新、基础设施等项目。(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推进政策先行先试。根据规划并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商务楼宇更新政策。建立更新项目库。分类探索支持更新改造的政策、技术方法和实施路径,持续推动商务楼宇更新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持有和运营的商务楼宇功能提升,完善国资国企考核机制,将有效提升出租率作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定价和招商决策机制,减少交易成本和中间环节。在确保国资收益总体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给予国有企业更大的楼宇招商运营自主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全市商办楼宇信息监测平台,结合上?!傲孔映鞘小笨占渲悄艽竽P?,跟踪楼宇市场动态情况,建立全流程信息互通机制。适时发布商务楼宇监测报告,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市场走势。(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不断完善管理举措,提升政策适配性。各区要细化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稳妥有序实施,同步做好相关项目实施统计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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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市住建委主任王桢表示,近年来,本市城市更新在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功能布局、促进转型发展、强化韧性安全、传承城市文脉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民生项目全面加速。2022年成片旧区改造完成后,我市加力推进“两旧一村”改造。从2023年至2025年6月,零星旧改完成29万平方米;旧住房成套改造完成7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认定44个项目;完成老旧小区改造3910万平方米,加装电梯8044台。
“一江一河一带”建设提速增效。黄浦江、苏州河岸线贯通超过100公里。有序推进还岸于民、还绿于民,世博文化公园、普陀岸线公园二期、徐汇西岸自然艺术公园等建成开放。从2023年至2025年6月,全市新增公园超300座,累计达到1013座,完成“千座公园”计划,其中862座公园实现24小时开放。
城市发展空间扩容提级。实施产业用地“211”行动,从2023年至2025年6月,完成61.8平方公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贫肮ひ瞪下ァ?、打造“智造空间”,认定并加快推进三批优质项目217个。加快商业商务区更新改造,制定商圈能级提升行动方案、商务楼宇更新提升行动方案及实施意见,完成小陆家嘴等10个试点商务单元更新提升方案。
区域更新加快推进。加快推进外滩“第二立面”、衡复风貌区等区域整体更新,积极推动徐汇滨江、静安走马塘等区域转型发展。在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实施推广“三师联创”工作机制,加快推动更新单元规划落地。
基础设施优化提升。从2023年至2025年6月,完成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322公里,实施老旧燃气管道改造超1475公里;建成260个“美丽街区”,124个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化空间对外开放。实施内环高架“年轻化”三期工程。新增海绵城市达标超126平方公里。深化完整社区和“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补齐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服务设施。
城乡历史文化?;ご谐中忧?。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制定历史风貌保护指南,健全“分区引导、分级?;?、分类施策”的?;ひ蟆<岢帧耙杂么俦!保剿魍贫骼嗬肺幕挪罨?,加强统筹更新、管理和运营,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不断焕发新活力。
王桢表示,接下来将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更新新模式新机制,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以规划为引领,科学制定城市更新目标任务。加快可持续的更新模式探索创新,更好服务城市长远发展。制订《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6—2028年)》,在2025年全力完成第一轮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重点任务和更新项目。如,明确在2026年全面启动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2027年全面完成小梁薄板房屋改造,继续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动商业商务提升活力,促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推动“一江一河一带”功能融合和品质提升,强化历史文化?;ご械?。
以修法调研为契机,加大政策标准供给。结合《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分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推进中存在的裉节难点,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标准规范。以机制完善为保障,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组织推进机制。
“在项目推进中,我们将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从规划、评估、征询、启动到建设的市民参与机制,让群众全过程、全方位参与更新?!蓖蹊灞硎?。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李强作总结讲话
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总结新时代以来我国城市发展成就,分析城市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做好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重点任务。李强作总结讲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把握新形势下我国城市发展规律,坚持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系统谋划,推动城市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和城市发展能级、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宜业宜居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
会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城市工作要深刻把握、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更加注重集约高效;转变城市发展动力,更加注重特色发展;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转变城市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
会议部署城市工作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着力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着眼于提高城市对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承载能力,发展组团式、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继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二是着力建设富有活力的创新城市。精心培育创新生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不断取得突破;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城市动能,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充分发挥城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三是着力建设舒适便利的宜居城市。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牢牢兜住民生底线。四是着力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采取更有效措施解决城市空气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减污降碳扩绿协同增效,提升城市生物多样性。五是着力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老旧管线改造升级;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城市自然灾害防治,统筹城市防洪体系和内涝治理;加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六是着力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こ鞘卸捞氐睦肺穆觥⑷宋牡乩?、自然景观;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七是着力建设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依法治市,创新城市治理的理念、模式、手段,用好市民服务热线等机制,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会议强调,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必须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城市政策协同性,强化各方面执行力。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加强城市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城市发展为了谁、依靠谁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的城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要深刻把握我国城市发展所处历史方位,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做好城市工作;深刻把握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目标定位,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把握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战略取向,更有针对性地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深刻把握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活力的内在要求,做好改革创新大文章;深刻把握城市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着力提高落实各项任务部署的能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城市工作负责同志,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有关地级城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企业和高校,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ず透纳苹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
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 发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ず椭С指髦趾戏ㄐ问降男录际跬乒阌τ没疃?。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协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发布的推广技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